《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》第18條規定: 「醫療器材…以包裹運輸寄送者,有關收貨人之姓名、收貨地址之憑證紀錄,應予保存。」如果寄送收貨是對方公司或醫院/診所名稱是否可行?
更新日期:2022-04-13 | 點閱次數 : 1043 次
醫療器材以包裹運輸寄送者,有關收貨人之姓名、收貨地址之憑證紀錄,應予保存,其目的在於確保醫療器材之可追溯性,故收貨是對方公司或醫院/診所名稱若可以確保醫療器材可追溯性,亦為可行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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醫療器材以包裹運輸寄送者,有關收貨人之姓名、收貨地址之憑證紀錄,應予保存,其目的在於確保醫療器材之可追溯性,故收貨是對方公司或醫院/診所名稱若可以確保醫療器材可追溯性,亦為可行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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