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藥品審查

【行政/法規】臨床試驗的試驗主持人是否有資格限制?

更新日期:2018-10-15  |  點閱次數 : 4204 次 

依據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 4 條:


領有執業執照並從事臨床醫療五年以上之醫師、牙醫師或中醫師。


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;於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,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。


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。
曾受醫師懲戒處分,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,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,不得擔任主持人。

 

(English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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