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原料藥主檔案
原料藥主檔案
原料藥主檔案之管理係鼓勵製劑商使用經品質審查的原料藥,以提升民眾健保用藥品質與安全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98年9月30日公告「原料藥主檔案(DMF)技術資料查檢表」及「申請原料藥主檔案DMF審查注意事項」以提供申請商作為準備送審文件之依據。另為提升送件品質及增進審查效率,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亦於民國108年7月1日實施「原料藥查驗登記暨原料藥主檔案退件及部分退費機制」。申請商可按送件類型所對應之查檢表檢送文件,送審資料若達嚴重缺失者,將以予退件及部分退費。
以下內容將介紹如何申請原料藥主檔案,如欲得知更多原料藥法規,請至相關法規查詢。最新公告請至台灣藥物法規資訊網>綜合查詢查詢。
一、 原料藥主檔案申請類別:
- (一) 一般審查
- (二) 精實審查
二、 規費:
- 請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布最新之「西藥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」繳納規費。
- ★ 即期支票或匯票抬頭為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
- ★ 若技術文件由國外原廠寄送,請說明並提供包裹追蹤編號
三、 送件前注意事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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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申請函文請註明以下資訊:
- 申請類型及其對應之RTF查檢表。
- 原料藥成分、製造廠名稱及廠址。
- 若技術文件由國外原廠寄送,請說明並提供包裹追蹤編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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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申請時,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送件:
- 依照食藥署公告之「CTD格式」,自行製作1份電子資料光碟送件,並以PDF文字檔為主。
- 使用於食藥署網公告eCTD Builder,製作1份符合食藥署公告「通用技術文件(CTD)格式」之電子資料光碟送件。並請於送審文件中明顯標示「本案使用食藥署eCTD Builder」。 另,若屬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及相關規定須檢附之文件正本,則仍須檢附文件正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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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收件窗口:
案件狀態 受文者 收件地址 新申請案/申復案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(A) 國家生技園區F棟
(地址:11571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);或
(B)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服務中心
(地址: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號)補件/申請補件延期 正本:
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
(地址:11557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65號3樓)副本:
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(A) 國家生技園區F棟
(地址:11571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一段130巷99號);或
(B)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聯合服務中心
(地址: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號) -
(四) 由國外原料藥廠提供技術性資料Closed part (Restricted Part)寄送資訊如下,並請檢附國內申請商預擬函文或補件函文影本。
收件人(recipient) CDE DMF Team (案件TFDA公文文號) 收件地址 (address) 3F.,No.465, Sec.6, Zhongxiao E. Rd.,Taipei 11557, Taiwan. R.O.C 收件電話 (tel) (02)8170-6000 #512
四、 申請應檢附資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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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檢附資料 規費 申請函文*1 人民申請案案件類別表*2 原料藥查驗登記暨原料藥主檔案退件機制查檢表*3 依上述查檢表格式呈現之技術性資料1份*4*5 - *1:請於函文上載明申請一般審查或精實審查。
- *2:請於人民申請案案件類別表中「查驗登記相關類」欄位中確實勾選「一般審查」或「精實審查」選項,以利審查。
- *3:請依據衛授食字第1081404003號公告,自108年7月1日起實施原料藥查驗登記暨原料藥主檔案退件及部分退費機制,按其送件類型對應之表一至表四查檢表,核對送審文件作為退件或續審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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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檢表編號 送件資料類型 依據之公告 查檢表一 完整技術性資料(open and closed part) ■ 依據102年2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21400426號原料藥查驗登記技術資料查檢表
■ 依據102年2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21401257號公告原料藥主檔案技術資料查檢表查檢表二 引用已核准之資料 依據衛授食字第1081404003號公告 查檢表三 原料藥主檔案精實送審文件 依據100年6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403285號 查檢表四 具EDQM之CEP/COS」簡化技術性資料 依據104年2月24日部授食字第1031413543號 - *4:一般審查之技術性資料內容應含 Closed Part。若為精實審查之技術性資料,則查檢表中標示 * 項目之技術性資料得免檢附,但需留廠備查。
- – *3.2.S.2.5 製程確效及/或評估
- – *3.2.S.2.6 製程開發
- – *3.2.S.3.1 結構解析及其他特徵
- – *3.2.S.4.3 分析方法確效
- – *3.2.S.5 照對標準品或對照物質
- – *3.2.S.6 容器封蓋系統
- – *廢棄物之處理及設備
- – *相關證明文件(TSE-free、GACP)
- *5:精實審查需檢附官方核准證明文件,並依照100.06.21署授食字第1001403285號公告及104.02.24部授食字第1031413543號公告相關規定檢附資料。
五、 DMF核備函及注意事項:
- 經備查之原料藥主檔案(DMF)若有任何異動,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9條之1附件12檢送變更後資料至食品藥物管理署備查,並同時通知採用該原料藥之製劑廠。
- DMF備查函自發文日起5年內有效,期滿前6個月內提供異動評估報告或無任何異動之聲明書,並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備查。未於效期內申請備查者,請依102年02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21401257號公告之「原料藥主檔案技術資料查檢表」與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重新提出DMF申請。
六、 原料藥主檔案申請案審查流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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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註1: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,得於補正期滿前,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延期;其延期期限,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,且延期以一次為限。
- 註2:若對函文內容有疑問,可連絡案件承辦人或申請審查中案件函文說明諮詢。
- 註3:有關案件審查進度,可至廠商專區>進度查詢;或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>藥品>案件申辦進度查詢。
七、 FAQ